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及業主有限合夥(MLP)〕、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參與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具有收益型信託(Income trust)性質之單位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 (2)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