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政策: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門檻)
一、 本公司基於客戶及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基金投資信託契約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等相關規定,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二、 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公開發行公司,不論本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份是否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未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公開發行公司,則依下列規定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一)指派代表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1. 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其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得指派本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二)得不指派代表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1.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本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2.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仟股者,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投票表決權。

三、 本公司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人選應經總經理核准後指派代表人出席。若指派人因故無法出席,得由總經理另行依規定指派本公司業務相關人員或外部人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或參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股東權益。

四、 本公司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不直接或間接參與股票發行公司經營為原則,並依下列程序由基金經理人提出「出席股東會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報告」,經總經理核准後行使表決權:

(一)基金經理人評估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各項議案時,應參考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治理資訊,審慎評估各項議案。
(二)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逐項為贊成與否之明確表示;本公司與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時並應加以說明。
(三)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若持相反意見時,應以合理可行方式向該公司經營階層溝通,表達反對立場,並記載於「出席股東會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報告」。
(四)關於董事或監察人選任議案之記載事項,應明列擬支持之被選舉人名單。

五、 本公司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原則上支持發行公司持股成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標準之董事會所提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但並非絕對支持經營階層所提出之議案。具體原則如下:
(一)原則支持: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前5%公司之議案,及公司財務報告案。
(二)原則反對:違反重大氣候相關議題之議案。
(三)棄權:已發生公司治理爭議事件之公司董事選舉相關議案。

六、 發行公司經營階層倘有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或有違反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等永續經營等重大情事遭受相關主管機關裁罰者,本公司將評估予以棄權或投下反對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