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遵循聲明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係屬資產管理人。本公司聲明遵循「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針對六項原則之遵循情形如下:

原則一 制定並揭露盡職治理政策
本公司營運目標在於透過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進行,以謀取客戶、受益人、股東之最大利益,為達成此一目標,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暨相關法令,訂定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經理守則及投資管理等相關規範,內容包括對客戶、受益人之責任及盡職治理行動之履行與揭露等。

原則二 制定並揭露利益衝突管理政策
為確保妥善維護客戶或受益人資產,共同創造公司之發展與客戶之利益,本公司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及全權委託業務,除遵循忠實義務原則、誠信原則、勤勉原則、管理謹慎原則及專業原則,訂有利益衝突管理相關規範,內容如下:
為免本公司或經理人及依其職位得為參與、制定投資決策之人,或有機會事先知悉本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為其私利而對受益人不利之決策行動利益衝突行為,本公司已制定管理規範,經手人員從事個人投資交易時,應遵守本公司經理守則之限制,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之發生並期達到自律目標。惟經手人員未必以自己名義開立帳戶,為使本公司經理守則發揮其功能,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他人帳戶亦屬本公司規範對象,此外。本公司亦訂有「內部控制制度」供相關人員遵循。
針對本公司或經理人為特定客戶或受益人之利益而對其他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利之決策行動的重大利益衝突行為,本公司規範經理人應依循相關法令與契約規範以確保所有受益人獲得公平對待。為避免經理人對同一標反向交易而影響受益人權益,特訂定「經理守則」、「反向交易管理注意事項」、「基金暨全權委託業務經理人注意事項」及相關內部控制作業等規範供相關人員遵循。

原則三 持續關注被投資公司
為確保本公司取得充分且有效之資訊,以評估與被投資公司對話及互動之性質、時間與程度,並為本公司之投資決策建立良好基礎,本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關注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新聞、財務表現、產業概況、經營策略、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勞工權益及公司治理等議題,做為未來投資決策之參考,並以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議題資訊,關注、評估與分析對被投資公司之相關風險與機會,以及瞭解其永續發展策略。為提升被投資公司之掌握度或特殊情況發生之因應能力,本公司訂有相關規範控管,內容如下:

  1. 本相關人員廣泛搜集國內外經濟環境及產業發展情況,具體瞭解投資標的公司之財務、營運狀況,研究分析各項政治、金融、經濟等議題,同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規範各基金之投資方針及範圍,定期或不定期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與投資建議。
  2. 相關人員為確實有效掌握資訊,除參考本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之期刊及報告、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及營運計畫、電子資訊及其他書面資料外,並勤於拜訪公司或專業人士,或參加研討會、業績發表會等蒐集研究相關資訊之活動。
  3. 為強化自律、避免內線交易及保障投資人權益,經理人及研究員拜訪發行公司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相關人員、時間、地點、訪談內容資料等。
  4. 如若被投資公司因市場特殊因素產生風險或營運出現風險,於考量重大性與成本效益原則後,該被投資公司可能將列為負面表列股票而不得投資。
  5. 得知可能重大影響被投資公司股票價格之未公開資訊,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並應善盡保密義務,避免造成內線交易。

原則四 適當與被投資公司對話及互動
本公司透過與被投資公司適當之對話及互動,以進一步瞭解與溝通其經營階層對產業所面臨之風險與策略,並致力與被投資公司在長期價值創造上取得一定共識。本公司透過電話會議、面會、參與法說會或派員參與股東常會或重大之股東臨時會等方式與被投資公司經營階層溝通。當被投資公司在特定議題上有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或損及本公司客戶、受益人、股東長期價值之虞時,本公司將不定時向被投資公司經營階層詢問處理情形,必要時,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人共同合作,以維護客戶或受益人之權益,並提升被投資公司的永續發展,亦得針對特定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議題參與相關倡議組織,共同擴大及發揮機構投資人之影響力。

原則五 建立明確投票政策與揭露投票情形
本公司為謀取受益人最大利益,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及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訂定明確投票政策,積極進行股東會議案投票,且並非絕對支持經營階層所提出之議案。主要投票政策說明如下:

  1. 依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基金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法令規範行使表決權等,訂定本公司投票政策。
  2. 因應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之相關議案,本公司以電子投票或指派代表出席股東會,依投資處之評估建議行使表決權。
  3. 相關投票結果做成報告記錄並與出席文件一併歸檔,並留存紙本記錄5年。
  4. 各年度投票情形彙總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原則六 定期向客戶或受益人揭露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
本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於本公司網站揭露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包括本遵循聲明及無法遵循部分原則之解釋、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與投票情形及其他重大事項。

簽署人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月24日簽署
110年1月25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