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
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
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
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託證券。前述所稱「興櫃股票」僅限於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者。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一)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
(二)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
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三) 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